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二维码
邯郸市建设局关于对《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日期:2023/10/10 来源:邯郸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 网址:https://jsj.hd.gov.cn/Web/newsInfo.aspx?refnum=33993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河北省住建厅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建节科〔2021〕3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邯政办规〔2019〕2号)精神,依据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邯郸市建设局根据河北省住建厅《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3(J)/T 8321-2022),制定了《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10日至11月11日。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CTDL2982413@163.com 2.电话:0310-3029669 3.传真:0310-3022329 4.通讯地址: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298号科技中心综合楼邯郸市建设局2413房间 附件:《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邯郸市建设局 关于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和加强装配式建筑建设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住建局、行政审批局,冀南新区城乡规划建设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城乡规划和建设管理局,各建设(开发)、设计、图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3号)、《河北省住建厅等九部门关于加快新型建筑工业化发展的实施意见》(冀建节科〔2021〕3号)和《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装配式建筑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邯政办规〔2019〕2号)精神,依据河北省住建厅《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3(J)/T 8321-2022),推进我市装配式建筑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开展装配式建筑装配率预评价工作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装配式建筑设计工程质量,根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3(J)/T8321-2022),在全市开展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工作。
1.建设单位在完成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后,向市建设局提出装配式建筑装配率专家预评价申请,并出具承诺函,承诺项目严格按照装配式建筑的相关技术要求实施。市建设局组织装配式建筑专家进行评审工作,由专家组出具预评价评审意见并在邯郸市建设局网站进行公示。需整改的项目,由建设(开发)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完成后,经原评审专家确认后,通过评价并出具设计阶段预评价意见;不符合要求的,返还申报材料,达到条件后重新申报。 2.建设单位在装配式建筑施工首层或首个有代表性的施工及验收环节应提前两天通知质量监督部门对装配率进行现场核查。 二、规范和加强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管理 1.、实施装配式建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单位按照《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3(J)/T8321-2022)进行设计,在各专业设计说明中均应有装配式专项设计说明。设计图纸中应表达所使用装配式技术的具体实施方式并提供各专业装配率计算书,并严格执行具有国家、地方标准且质量安全、节能降耗的部品部件,满足装配率要求。 2.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河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3(J)/T8321-2022)进行审查,并在审图合格书中注明装配式相关事项。 3.由于设计变更导致装配率变化的,建设单位应依据变更后的设计图纸(需通过原审图机构重新审查),重新计算装配率并提交装配率计算书,市建设局组织原评审专家复核确认。 三、加强审批过程管理 行政审批部门在受理装配式建筑项目办理《施工许可证》申请时,需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信息进行审查,对出具的《装配式建筑专家评价表》进行核实,资料齐全并合格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在《施工许可证》附件中明确装配式建筑具体楼栋。 四、强化装配式建筑监管责任 1.邯郸市建设局负责统筹指导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管理工作及全市装配式建筑的政策宣贯和推广;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进行预评价,市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总站负责装配式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管及验收,其他相关部门按照邯郸市建设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装配式建筑推广工作职责分工通知》(邯建绿建〔2022〕187号)的文件精神负责相应范围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分工管理。 各市(县、区)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推广、宣贯,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及信息统计,上报本辖区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申请等工作。 2.各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管部门应依据装配式建筑预评价信息内容,不定期对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现场的装配率实施情况进行核实;对建设或监理单位组织的装配式建筑室内装配化装修的专项验收情况进行抽查,装配式房屋建筑项目单体工程完成后,由建设单位对项目的装配率进行验收,并聘请建设局认可的专家对装配率进行抽查,质量监督部门对专家抽查的结果进行复核。 3.在施工过程中对建设单位不满足装配率要求或未按预评价通过的施工图及不符合国家、省地方标准构造建设实施等,质检监管部门将责令整改。对现场所使用的部品部件进行抽检,不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质量要求的项目,责令整改,并将不合格产品明确退场,复查合格后,可继续施工。 实行企业诚信公示。完善责任单位诚信记录,对未落实装配式建筑政策要求的项目参建各方,将计入不良信用记录,实施信用惩戒或依法依规移交,列入重点监管,并在市建设局网站通报。 4.由市建设局牵头组织对全市在建装配式建筑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对发现不满足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要求的项目,应组织专家复审,建设单位及时纠正,并按专家评审意见进行整改实施。对现场所使用的部品部件进行抽检,不符合国家、地方标准质量要求的项目,应停工整改,并将不合格产品明确退场,复查合格后,可继续施工。 建设单位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向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部门提交经复核的装配率评价报告。 本通知自发出之日起实施。 附件:1.邯郸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申报工作指南 2.邯郸市装配式建筑项目设计阶段预评价申请表 3.装配式建筑评价材料列表 4.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报告 5.邯郸市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参考格式) 6.装配式建筑专家评价表(样表) 邯郸市建设局 2023年月日 附件1 邯郸市装配式建筑预评价申报工作指南 一、预评价对象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对象以单体建筑作为计算和评价单元,建筑单体的选择应符合邯郸市装配式建筑实施范围相关政策要求。 二、预评价标准 装配式建筑预评价需按现行河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申报。 三、申报主体 装配式建筑的预评价应由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申请。 四、申报条件 项目申请预评价原则上在施工图设计审查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按照装配式建筑技术要求进行设计,编制装配式建筑项目实施方案、装配率计算书、设计阶段评分表、设计专篇等申报材料。 五、预评价工作流程 (一)申请登记。申报单位向项目属地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纸质版+电子版)。项目属地住建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资料进行形式检查,对不符合要求项目,一次性告知原因并提醒修改完善,对符合条件的项目向邯郸市绿色建筑发展处申请组织专家召开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技术评价专家评审会并录入登记。 (二)专家评审。录入登记后,由邯郸市绿色建筑发展处组织行业专家召开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评审会议,并派人员到评审会现场监督,属地住建部门派人员列席。申报单位对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及关键性技术进行报告,专家组听取报告并依据河北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13(J)/8321-2022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项目技术人员针对性答疑。 (三)出具预评价意见。专家组对装配式建筑装配率及关键性技术进行评价,形成装配式建筑设计阶段专家预评价意见书。 (四)预评价意见整改。专家预评价意见书中所提出的整改意见,对于一般性的项目,要求建设单位在一周内完成整改,对应意见应逐条答复并附带佐证资料(图纸、计算书等)。对于整改资料,所有专家均无异议方可视为通过,整改资料未按时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由申报单位重新进行申报。 流程图 七、联系方式 地址:邯郸市建设局2413房间 联系人:武峥 联系电话:0310-3029669 电子邮箱:CTDL2982413@163.COM |